A駕駛轎車行至某高速公路隧道內,擦碰右側隧道壁后越過中心單黃線與B駕駛轎車碰撞。公安交警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,認定A負事故全責,B無責任。
事故后,B將A訴至法院,法院經審理依法做出判決,A駕駛車輛投保交強險限額內賠償B車輛損失2000元,其余損失三萬余元由A負責賠償。判決生效后, B從A處獲得賠償款一萬多元,剩余兩萬余元A無賠償能力,無法獲得賠償。
B想到自己駕駛轎車在保險公司投有車損險,保額150000元,便找保險公司理賠,但保險公司認為法院已做出了判決,認為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。故B又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賠償B損失剩余的2萬余元。
法院一審判決認為,原、被告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,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,被告應在原告所投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。
根據《保險法》的規定,第三者造成被保人車輛受損的情況下,投保人享有雙重請求權,即可以在依據侵權關系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,也可以依據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合同責任。而且這兩個請求權的行使是沒有前后順序限制的,且在行使一種請求權后,依然有權行使另一種請求權來就獲取未獲得賠償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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